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號
聲請人 陳竑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秉岑 、 楊尚維 及 黃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具狀 陳明 本件聲請之提示日,係民國113年10月19日或各紙本票之發票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號
聲請人 陳竑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秉岑 、 楊尚維 及 黃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具狀 陳明 本件聲請之提示日,係民國113年10月19日或各紙本票之發票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