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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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義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漢觀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00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
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