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59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呂振龍 債務人 陳櫻華
一、債務人呂振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呂振龍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櫻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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