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智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智附民字第36號原告 蘇怡靜 被告蘇○婷(年籍不詳)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主張:㈠被告蘇○婷明知「SnuzaHalo圖」3張係原告蘇怡靜在新北市
鶯歌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甲證1),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竟基於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110年11月起,在蝦皮網路平台使用帳號reling826刊登販售「SnuzaHalo呼吸監測器」(甲證2),並盜用原告於110年7月起在同上平台以帳號z04a94ru刊登公開販售之「Snuza新生兒呼吸監測器」圖片3張(甲證3),而以此方式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嫌,此部分原告不易證明實際之損害賠償額,爰依同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酌定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
㈡並聲明:
1.被告應賠償原告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四、查原告蘇怡靜對被告「蘇○婷」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依書狀敘明者,並未查得有何相關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原告提起自訴而繫屬於本院,此有前開起訴狀1份及其上本院蓋印之「刑事科查無」章戳1枚可憑,足悉原告所指之被告「蘇○婷」涉犯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並未繫屬本院。是原告於其指述之被告「蘇○婷」所涉刑事案件未繫屬於本院之際,即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洪珮婷
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