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91號原告 林珈卉 被告 張登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吳幸娥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