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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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丙○○
樓乙○○
樓甲○○
樓聲請人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收養契約書。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劉奕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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