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41號原告 朱建德 訴訟代理人 岳世晟 律師被告 張婷 訴訟代理人 葉進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請於民國113年8月10日前提出書狀,就下列事項陳明意見:
㈠依原證10「營業讓渡暨合作協議書」第5條(合作條款)之內容(本院卷㈡第212頁),兩造間之系爭協議是否包括加盟契約?㈡若包括,前開第5條約定,兩造是否已達成合意?有無證據?㈢前開第5條約定,是否為系爭協議成立之必要之點?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