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 陳隆興 被告 陳玫孜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玫孜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800元【註: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5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的面積約103.6平方公尺。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9,800元(計算式:103.6㎡5,500元=569,8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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