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701號聲請人 張耀文
張高月娥 張州凱 兼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峻瑋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張高月娥、張州凱、張峻瑋提出之印鑑證明所載申請目的分別為「當事人申請不載明」,惟本院受理為拋棄繼承事件,如聲請人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請具狀表示意見,或再行提出印鑑證明。
二、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 張承聖 所生除聲請人張州凱外之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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