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62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正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有關宣判期日「中華民國
108年11月4日」之記載,顯係「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之誤載,核屬單純年分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原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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