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0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勝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幸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江政霖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柳勲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叁萬玖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00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提示日)││├─┼───────────┼───────────┼───────────┼────────┤│1│105年2月20日│212,000元│105年2月22日│AG0000000│├─┼───────────┼───────────┼───────────┼────────┤│2│105年3月20日│327,000元│105年3月22日│AG0000000│├─┼───────────┼───────────┼───────────┼────────┤│3│105年8月15日│10,000,000元│105年10月26日│AG0000000│├─┼───────────┼───────────┼───────────┼────────┤│4│105年8月15日│2,000,000元│105年10月26日│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