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14號原告 張貴麟 被告 楊昇翰
一、上列被告楊昇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175號),經原告張貴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至於附民之共同被告 尤育沁 ,因已與原告成立和解,訴訟繫屬自和解成立之時起解消。民事訴訟繫屬既已消滅,亦無庸另為移送或不予移送之裁定,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