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9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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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9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958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乙○○
、5、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甲○○○於93年01月0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卡
號: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每月300元違約金。
㈡相對人甲○○○自98年05月至98年07月共消費簽新臺幣22
,334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2,911元,以上共計新臺幣25,245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和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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