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元強重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瑞麟 被上訴人 林清池 即鼎台土木包工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查,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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