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蔡鴻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9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本票金額│利率│├─────────────┼──────┼───┼──────┼───┤│越洋(國際)有限公司YUEYANG│104年6月29日│未載│美金│未約定││(INTERNATIONAL)CO.,LIMITED│││貳仟參佰萬元│││、 許書泉許炳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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