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林覺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5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8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118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野村鴻運證券│02Z0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002│野村證券投│野村鴻運證券│02Z0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