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7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捌拾捌萬零壹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7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文傑│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16%│││254633││月5日起│││││4元│││││├──┼───┼─────┼──────┼──────┼───────┤│002│新臺幣│蕭文傑│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26%│││289263││月5日起│││││5元│││││├──┼───┼─────┼──────┼──────┼───────┤│003│新臺幣│蕭文傑│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71%│││406026││月5日起│││││2元│││││├──┼───┼─────┼──────┼──────┼───────┤│004│新臺幣│蕭文傑│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71%│││266491││0月5日起│││││元│││││├──┼───┼─────┼──────┼──────┼───────┤│005│新臺幣│蕭文傑│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5.09%│││114405││月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文傑│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4633││0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蕭文傑│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9263││0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蕭文傑│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6026││0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蕭文傑│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6491││1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蕭文傑│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4405││0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蕭文傑於民國103年8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5年10月5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0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1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2,546,334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二、次查債務人蕭文傑於民國105年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9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5年7月25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1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2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2,892,635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三、又債務人蕭文傑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72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5年10月28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6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71%)。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4,060,262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四、又債務人蕭文傑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8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5年10月28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6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71%)。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266,491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五、末查債務人蕭文傑於民國102年2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06年2月4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4.01%,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5.09%)。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114,405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六、詎料相對人自105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貸款總約定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9,880,127元(計算式:2,546,334+2,892,635+4,060,262+266,491+114,405=9,880,127),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七、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貸款總約定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
證物2: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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