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2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楊博聖 債務人 何育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延遲違約金部分,顯為重複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釋明,債權人已於同年月4日收受該通知,有相關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該部份聲請。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4,492元│106年2月27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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