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乙○○○
20號相對人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經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95年7月17日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退休金新臺幣(下同)602,145元。因相對人並未履行上開協議,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者,以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為限。
三、經查:聲請人固主張兩造上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惟經本院向高雄縣政府查詢結果,兩造之勞資爭議,經95年7月17日、及7月24日高雄縣政府召開2次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因勞資雙方各有異議而調解不成立,有高雄縣政府96年2月14日府勞資字第0960039742號函1份在卷可憑。本件勞資爭議調解既未成立,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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