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 盧明毅 上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87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司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0000000000號令修正發布及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104年10月8日提起上訴,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詳細了解內容,以利後續訴訟,故請求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87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
10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87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意旨已就所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敘明理由,核與前揭修正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相符,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