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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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616號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馮景憶 被上訴人 余宗鳴 律師即 廖文明 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鄭志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游悅晨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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