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明男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家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8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2月(共48罪)、7年2月(共12罪)、3年2月、3年2月、7年2月(共2罪)、8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3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係上開聲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892號),因認聲請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附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章曉文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