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叡華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崇嘉 訴訟代理人 陳昭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啟聖工程行即 馬于婷彭昱傑 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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