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96號聲請人 許侯淑月
許思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許育誠 之遺產清冊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亦未提出已通知被繼承人許育誠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通知於102年3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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