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仁豪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仁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仁豪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3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6年2月25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增瑜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