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12號原告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 律師被告 林金波
進達企業社即 林永傑 林志銘 (兼 林葉胎玉 之承受訴訟人) 薯光甜 點廚房即 林長宗 (兼林葉胎玉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被告 林麗莉 (兼林葉胎玉之承受訴訟人)
林讚成 林秋月 (林葉胎玉之承受訴訟人) 林芸瑄 (林葉胎玉之承受訴訟人) 林華茹 (林葉胎玉之承受訴訟人) 林奕晴 (林葉胎玉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玲 (林葉胎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秋月、林芸瑄、林華茹、林志銘、林奕晴、林秀玲、林麗莉、林長宗為被告林葉胎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葉胎玉於本件繫屬法院後之民國109年7月30日死亡,林秋月、林芸瑄、林華茹、林志銘、林奕晴、林秀玲、林麗莉、林長宗為其法定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免程序久滯,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怡潔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