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1408號聲請人 張智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丁章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三紙簽發時(即民國(下同)106年11月16日、107年1月18日、107年1月30日)之相對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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