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093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麗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已依保險法第53條已債權法定讓與通知予債務人之通知及其證明文件到院供辦。
二、債務人吳麗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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