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4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5月13日起至122年5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92年5月27日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2年5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6年12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631,16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合併案外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於民國92年6月26日函復准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個人房屋貨款契約書1件、催告函、放款帳務主檔資料、財政部函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34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85│建│3315.00│10000分之27│└──┴───┴────┴───┴──┴─┴────┴──────┘┌───────────────────────────────┐│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34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54│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24層樓房│11│11│平│296分│││43│永華路2段819│平區金華│鋼筋混凝│.1│.1│方│之1││││之1號│段85地號│土造│9│9│公││││││││││尺││├──┴─┴──────┴────┴────┴─┴─┴─┴───┤│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577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7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34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五│││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2│56│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24層樓房│91│91│平│鋼筋│10│平│全│││42│永華路2段819│平區金華│鋼筋混凝│.8│.8│方│混凝│.5│方│││││號15樓之3│段85地號│土造│5│5│公│土造│2│公││││││││││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577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