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7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7445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理人 張智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慶成工程行、 力有民 、 鄭素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慶成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可提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商業登記資料或稅籍資料,若為獨資,請列力有民即慶成工程行;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慶成工程行,法定代理人力有民)。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