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12月15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