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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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 陳韻安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馨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板橋國泰醫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㈠未繳納裁判費,㈡有關無訴訟能力之原告陳韻安(民國98年2月13日)未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委任狀亦非由法定代理人具名委任,㈢無訴訟能力之被告板橋國泰醫院未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均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㈠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㈡補正原告陳韻安法定代理人之欠缺,及合法之委任狀㈢補正被告板橋國泰醫院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瀅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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