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4號上訴人英泰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饒明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逢宜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8,0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7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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