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12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蔡俊慶 債務人葉寧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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