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趙景武 債務人 陳佑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四計算遲延利息,違約金六個月以內百分之一點三一六,超過六個月百分之二點六三二,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