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巳○○即 林添壽
己○○即林添壽之乙○○○即林添壽壬○○即林添壽之辛○○即林添壽之庚○○即林添壽之丑○○即 林桂富 之甲○○即林桂富之寅○○○即 林登發 戊○○即林登發之癸○○即林登發之子○○即林登發之辰○○卯○○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上列原告等十六人與被告午○○等二十六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007,944元(以地上權一年所獲利益之15倍計算價額為177,936,210元,已超過土地價值146,007,9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後段規定,應以地價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6,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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