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棋笙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麗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