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475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 蔡純雅 即隆盛工程行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純雅即隆盛工程行、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隆盛工程行之組織型態(若為獨資,應列為蔡純雅即隆盛工程行;若為合夥,應列為相對人隆盛工程行,兼法定代理人蔡純雅)。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