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7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五號
上訴人丙○○
乙○○甲○○丁○○戊○○右上訴人等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等因恐嚇取財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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