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390號
上 訴 人 宏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8,09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