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2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肆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8292號)
(一)債務人乙○○於90年6月13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99年4月1日止累計消費記帳80,483元正未給付,其中52,32
5元為消費款;28,15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4月1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