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1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3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