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簡字第480號原告 楊凱傑 現羈押於法務部○○○○○○○○被告 方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而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規定並於簡易訴訟程序有所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於同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民事查詢單等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合法定程式,經定期命補正又未按期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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