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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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財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聰仁 間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郭聰仁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郭**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郭聰仁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家蕙附表:
編號土地/建物(苗栗縣竹南鎮)1海口段港仔墘小段6地號土地2鹽館前段山子坪小段802地號土地3仁德段426地號土地4仁德段188建號建物5仁德段367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