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53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送達代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貳萬捌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玖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各2份、約定條款、帳單資料等件為證。被告既未到庭陳述,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參酌,依前揭事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三、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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