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220號債權人 王智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真珠張金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附表編號1,2,4之提示日是否有誤?(退票日應是提示日)。
㈡確認 高誌清 是否亦是支票背書人?請釋明之?㈢所有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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