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218號債權人 林宜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加齡股份有限公司陳韋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加齡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查報債務人加齡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㈢查報本件原因事實欄中支票「一紙」交付債權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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