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鵬勝┌──────────────────────────────────────────┐│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元勤企業行│有限責任基隆第一│98年6月30日│35,272元│AR0000000│││││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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