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1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院98年度家救字第47號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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