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0號聲請人 蔡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人 謝真珠 之三親等姻親,且為鄰居,因謝真珠之夫 洪榮辛 於民國94年8月26日死亡,有辦理繼承事宜需要,惟謝真珠之監護人,與謝真珠同為繼承人,於辦理繼承事宜時涉及自己代理與利益衝突,依法不得代理,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定聲請人為謝真珠辦理其夫洪榮辛繼承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9條第2項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僅係受監護人之姻親,自非有權聲請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人,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張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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